6.1 外观检查


对系统和部件的性能检验,应参照被检样品的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条件,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。
任何部件的气密性试验项目,均应在液压强度试验后进行。
除另行注明外,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,即:
——环境温度:15℃~35℃;
——相对湿度:45%~75% ;
——大气压力:86 kPa~106 kPa。
6.1.1 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,目测或用通用量器具检查,样品的工作温度范围、灭火剂充装密度、充装压力、工作压力、系统喷射时间等基本参数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。样品的结构、尺寸、灭火剂和充压气体、贮存容器的容积和直径、部件材料等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,并满足设计和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。
6.1.2 目测检查部件标志的内容和固定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。
6.1.3 检查样品工艺一致性情况,目测有无加工缺陷、表面涂覆缺陷、机械损伤等现象,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和设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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